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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知初字第184-3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韩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184-3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

委托代理人:吴振东。

被告:韩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黄琼。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伟华

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

人民陪审员  陈玲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