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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85号

陈立穗与姜瑞峰、瞿中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立穗,姜瑞峰,瞿中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85号

原告:陈立穗。

委托代理人:何李红。

被告:姜瑞峰。

被告:瞿中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穗诉被告姜瑞峰、瞿中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穗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立穗负担。

审判员  黄兆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葱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