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85号
原告:陈立穗。
委托代理人:何李红。
被告:姜瑞峰。
被告:瞿中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穗诉被告姜瑞峰、瞿中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穗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陈立穗负担。
审判员 黄兆针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葱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