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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丁民初字第0111号

胡欣与毛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0111号原告胡某,男,1974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伟,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女,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胡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胡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胡某负担。

审判员  潘永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