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初字第00459号

张艳侠诉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艳侠,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59号

原告:张艳侠,女。

委托代理人:陈勇,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靖,陕西国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双举,男。

委托代理人:杨晓英。委托代理人,焦大鹏,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委托代理人,王安亮,男。

被告: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安亮。张艳侠诉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民武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成建军、

人民陪审员赵文国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张勇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2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艳侠及委托代理人王立靖,杨双举及委托代理人杨晓英、焦大鹏,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王安亮,耀州区农副公司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艳侠诉称,2005年2月份张艳侠与杨双举鉴定房屋租赁合同,住进位于耀州区铁牛街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三楼顶层房子里,张艳侠租住该房持续到2011年5月,该房因改造被拆除,但租赁合同至2011年10月份。张艳侠2005年2月份住进该房后到2005年10月份,自感身体关节疼痛,怕湿怕冷,随后到耀州区骨伤医院检查诊断为风湿性关节炎,先后在阎良630医院西安铁路医院、西安第五医院、耀州区人民医院、耀州区孙思邈中医院治疗。张艳侠在杨双举房屋租赁期间,该房就有漏雨现象,但因该房有顶棚(彩条布)张艳侠未能发现其严重性,也没有意识到该房屋潮湿的严重性。直到2011年该房要拆除,张艳侠要搬走时拆除顶棚时才发现顶板漏雨非常严重,并将该房屋墙的潮湿漏雨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2012年6月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张艳侠风寒症状系在阴暗潮湿的环境中长期遭受冷环境刺激诱发风寒症状发生并逐渐加重,故不能排除被鉴定人张艳侠所患风寒症于居住潮湿环境有关,张艳侠认为租住杨双举房屋因该房屋结构严重缺陷潮湿诱发并逐渐加重原告患风寒症,给张艳侠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现请求依法判令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连带赔偿张艳侠各项损失115397.2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承担。杨双举辩称,不同意张艳侠的诉讼请求,2005年2月杨双举和张艳侠双方鉴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张艳侠所租赁的房屋系三楼,房内通风光线很好,该房屋不存在漏雨潮湿问题,张艳侠的病情系自身原因造成的,张艳侠租住该房屋后,在房内自行改造房屋结构,并在房内打有隔断,并安装水桶,空调,还经常在房内洗澡,因此才造成该房潮湿,所以张艳侠病情与杨双举无关系,请求依法判令驳回张艳侠的诉讼请求。铜川市耀州区供销社联合社辩称,张艳侠和杨双举双方鉴定房屋租赁时也未告知我社并不知情,双方发生纠纷也未到该单位调解处理所以此事与我社无关。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辩称,2004年7月14日我公司与杨双举鉴定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公司院内三楼东边五间房屋和三楼以上楼道租赁给杨双举,租赁期限50年。我方作为出租方,张艳侠与杨双举房屋租赁时从未向公司说过此事,我公司与张艳侠无任何房屋租赁合同,不发生任何关系,张艳侠与杨双举发生纠纷后也未到我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张艳侠病情属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无关。张艳侠与杨双举所租赁的房屋已于2011年6月因药王大道拆迁我公司与杨双举所签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已解除,故请求驳回张艳侠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4日杨双举与耀州区农副产品公司鉴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耀州区农副产品公司院内三楼东边五间房屋租赁给杨双举,租赁期限为50年。2005年2月杨双举又将租赁到的房屋转租给张艳侠,张艳侠即入住租赁房屋。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并未告知铜川市耀州区供销社联合社和耀州区农副产品公司。2005年10月张艳侠对自己身体进行了检查,经铜川市耀州区骨伤医院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从2007年至2013年张艳侠先后在耀州区孙思邈中医医院、耀州区人民医院、西安市阎良区六三零医院、陕西省中医医院、铜川市新区医院等其他医院诊断并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风寒症,共花费医疗费115397.28元。2011年6月因政府拆迁涉案房屋被拆除,双方间的租赁合同终止。2013年9月3日张艳侠诉讼,认为其所患疾病系租赁房屋潮湿所致,故请求依法判令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5397.28元。另查明,张艳侠所租赁的房屋产权系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所有,铜川市耀州区供销社联合社对该房不享受任何权利。审理时,张艳侠向本院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用来证明原告与被告杨双举形成租赁关系事实:杨双举对此无异议予以认可,耀州区供销社联合社和耀州区农副产品公司对此不清楚,不持质证意见;张艳侠向本院提供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用来证明张艳侠风寒症系在阴暗潮湿的环境中长期遭受寒冷环境刺激诱发风寒症状发生逐渐加重,杨双举认为张艳侠所提供的鉴材未经当庭质证,鉴定单位未有鉴定资质对鉴定损失不予认可;耀州区供销社联合社和耀州区农副产品公司不持质证意见。张艳侠向本院提供耀州区骨伤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检验报告单一份,耀州区孙思邈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一份,阎良区630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耀州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一份铜川市新区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耀州区骨伤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孙思邈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二份,耀州区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二份,铜川市新区医院门诊病历一份,陕西省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一份,阎良区630医院门诊病历一份,住院病历一份,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一份,陕西中医医院门诊病历一份,张艳侠提供各类票据326张,计115397.28元,用来证明张艳侠因居住房屋所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和风寒症,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方的质证意见,张艳侠所提供的诊断证明中均显示,2009年以前为风寒症,故对诊断证明病历不予认可,张艳侠所提供的各类票据未能提供用药清单,无法看出治疗何病病,故对张艳侠所提供的所有证据不予认可;张艳侠向本院提供照片及光盘用来证明杨双举所租赁给自己的房屋屋顶漏雨及裂缝情况,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质证意见该照片光盘无法看出屋顶漏雨情况,张艳侠拍照地方不对,对以上证据无法认定不予认可。审理时,张艳侠证人杨思智出庭作证认为2005年7月来张艳侠家看见张艳侠夏天穿的裙子吹着风扇,发现所住的房子潮湿严重,去时彩条布还是新的,2012年去时发现张艳侠家顶棚彩条布已旧房子还潮湿;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对张艳侠证人的质证意见认为张艳侠证人前后矛盾该房子已于2011年6月份拆迁故对张艳侠证人的证言不予认可。杨双举证人张忠义当庭作证认为他与张艳侠早已相识,张艳侠未搬到杨双举房子前早于2000年以前就患有风湿性关节炎,张艳侠认为证人与自己有经济纠纷,存在利害关系,该证人所做的证言不予认可,杨双举证人张亚玲当庭作证,她与张艳侠系邻居,张艳侠所租赁杨双举的房子光线通风很好,不存在潮湿问题,张艳侠质证意见认为张亚玲的证言不能证明张艳侠的病情与住房无因果关系。以上事实有张艳侠诉状,杨双举、铜川市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当庭答辩、证人、证言,庭审笔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张艳侠虽然向本院提供证据,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双举及铜川市耀州区农副公司因房屋质量原因给张艳侠造成了身体伤害。耀州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张艳侠的诉讼请求不予成立应依法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张艳侠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45元予以司法救济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民武

审 判 员  成建军

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