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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执字第1344号

李博与崔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博,崔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344号申请执行人李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崔亚,户籍地河北省鹿泉市。本院做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博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博与崔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