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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364号

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述生,局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号久远商厦*楼。负责人付政洪,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0元,由原告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均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佳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