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建民初字第1451号

陶国昌与邓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陶国昌,邓建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陶国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俊林。被告邓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昌与被告邓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昌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建云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陶国昌负担。

审判员  方志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