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陶国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俊林。被告邓建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昌与被告邓建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国昌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建云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陶国昌负担。
审判员 方志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