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立保字第11-1号申请人苏少文,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申请人温瑞平,女,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宁怀昆,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申请人苏少文、温瑞平与被申请人宁怀昆、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怀昆、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00元的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少文、温瑞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怀昆、资溪县闽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限额在人民币100000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且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许健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