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刘···,女,l967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郴州市苏仙区···。委托代理人雷···,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与被告郴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雷翔讲,被告郴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2年2月9日早上7点,原告刘···在郴州···公司正常上班,约10点钟左右,由于被告炼铁炉发生爆炸,炼铁炉内的高温气体和灰渣冲击刘···面部和双手,致使刘···面部、双手及全身多处被烫伤,经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手术治疗,57天后出院。2012年6月5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工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2013年1月22日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残等级为六级。2012年3月31日,被告趁原告住院治疗、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之用,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并一次性赔偿原告4万元现金作为补偿,以后任何事情均与被告无关等内容。此协议是被告趁原告处于危难之机,迫使原告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协议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属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协议书,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而被告却以种种理由给予拒绝。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2、由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ll4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5700元、康复治疗费3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4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384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200元、鉴定费1085元、财产保全费1277.1元,合计l92702.1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40000元,还应支付l52702.1元。
被告郴州···公司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就工伤事故已于2012年3月31日达成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已当场履行完毕。故此原告在该协议超过一年后才诉到法院,已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撤销合同的一年诉讼时效,原告的撤销权已消灭,原告的诉请不能支持。其一,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人违背真实意思的三种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但在合同法的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即至2013年4月1日止原告的撤销权就消灭。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其二、合同法所指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中的仲裁机构不住包括劳动仲裁员而是指向原经济仲裁委,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六种受案范围中没有包令欹销合同的受案范围。其三,即使是劳动仲裁委算合同法所潭的仲裁机构,但本案原告在劳动仲裁机构未被受理,到2013年5年15日才与法院受理,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一年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原告的一年撤销权也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到2013年5月15日。
二、原告诉请的多项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不认可,应依法计算。1、原告的损失经重新鉴定是七级伤残,故原告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应为43个月本人工资,而本人工资按约定是1800元,故该三项为77400元。2、原告诉请的计算标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3、后续治疗费及交通费无事实及依据,应不予计算。4、鉴定费的问题,原告的鉴定是以原告老伤疤痕作出的,与事故无关,经重新鉴定后原鉴定被推翻,而重新鉴定费被告己实际承担。故鉴定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原告须在撤销原一次性了结协议的前提下能赔偿余款3万余元,但由于原告的撤销权于2013年4月1日消灭,故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本院经庭审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用人单位被告郴州···公司系一家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月31日,原告刘···到被告公司工作,做配电工。配电工的月工资为2400元。同年2月9日7时,原告刘···在被告公司的炼铁炉处正常上班,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公司的炼铁炉发生爆炸,炼铁炉内的气体和灰渣冲出,致使刘···面部、双手烫伤,当日被送往郴州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2年4月5日,共住院治疗57天,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公司支付。同年6月6日,原告刘···到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刘···的伤残等级属六级。2012年6月27日,原告刘···向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8月27日,郴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刘···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22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诉讼期间,经被告公司申请和本院委托,对原告刘···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2013年7月30日,经郴州市旺昇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柒级伤残。2012年3月31日,原告刘···在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赔偿协议,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全部医药费并一次性赔偿原告40000元以及以后原、被告双方互不纠缠等内容。该赔偿款40000元被告公司已经赔付给原告。2013年1月31日,原告刘···向郴州市苏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5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被告企业关闭,无法找到被告公司人员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通知书并告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5月14日,原告刘···诉至本院要求判令:
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
二、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以及财产保全费等损失共计192702.1元,减除已赔付的40000元,合计152702.1元。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变更减少具体赔偿数额至119230.1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在用人单位被告公司上班时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一是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工伤赔偿争议,依法在处理程序上是先裁后审,原告刘···于2013年1月3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2013年5月8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二是原告刘···在未申请工伤认定和鉴定伤残等级之前,特别是在有关机关工伤认定决定之前,其并不知道其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被侵犯。因此,原、被告于2012年3月31日所签订的赔偿协议,原告刘···从其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日起并未超过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且原、被告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协定的赔偿数额显失公平。基于上述理由,对于被告所持原告申请撤销权已超过行使期间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申请撤销赔偿协议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月工资数额问题,原告提供了与其同工种的两个职工的证言证明其月工资为2400元,而被告辩称原告的月工资约定为1800元,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原告月工资为1800元的证据,故认定原告的月工资为2400元。关于对原告所受工伤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问题,本院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计算和核定赔偿项目及数额。具体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57天×12元/天=684元;2、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交通费依据,不予计赔;3、护理费2902元/月×1.9月(57天)=5513.80元;4、康复治疗费1392.74元;5、停工留薪期工资,因系治愈出院且没有医嘱建议休养期间,故计为2400元/月×1.9月=4560元;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00元/月×13月=31200元;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00元/月×13月=31200元;8、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400元/月×13月=31200元;9、鉴定费885元+200元=1085元。以上1-9项,合计106835.54元。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六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刘···与被告郴州···公司于2012年3月31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二、由被告郴州···公司赔偿原告刘···工伤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合计106835.57元,减除已经赔付的40000元以及自行承担的伤残等级鉴定费885元,尚应赔偿65950.54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刘···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财产保全费1277.10元,合计1287.10元,由原告刘···承担287.10元,由被告被告郴州···公司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尧舜
审 判 员 段文彪
人民陪审员 曹 志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