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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413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凤来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刘凤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4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男。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

被执行人:刘凤来,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80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80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8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陈淑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