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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075号

陈余地与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0-28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余地,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075号

申请执行人:陈余地,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

法定代表人:黄在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滁琅劳人仲调字第40号仲裁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皖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款394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范 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