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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执字第83-1号

刘汉友、刘林林与程吉刚、于增浩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汉友,刘林林,程吉刚,于增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友。

申请执行人:刘林林。

委托代理人:刘汉红。

被执行人:程吉刚。

被执行人:于增浩。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威高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鲁K095**号车辆、鲁K057**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增浩所有,该财产系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增浩名下车牌号码为鲁K095**号车辆、鲁K057**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