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高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友。
申请执行人:刘林林。
委托代理人:刘汉红。
被执行人:程吉刚。
被执行人:于增浩。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威高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鲁K095**号车辆、鲁K057**号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增浩所有,该财产系可供执行财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于增浩名下车牌号码为鲁K095**号车辆、鲁K057**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合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