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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72号

谢远军诉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远军,方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谢远军。被告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军与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远军负担。

审判员  张华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