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谢远军。被告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军与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远军负担。
审判员 张华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忠 来源:
谢远军诉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72号原告谢远军。被告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远军与被告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远军负担。
审判员 张华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