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初字第163号原告武某某,女性,汉族,生于1989年3月24日,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诉讼代理人胡广体,系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性,汉族,28岁,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本院在审理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峰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俊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