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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初字第17号

桐乡市广盛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桐乡市广盛塑业有限公司,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7号

原告:桐乡市广盛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建强。

委托代理人:屠祖良。

被告: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盛。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广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饰美家洁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广盛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2元,减半收取3241元,由原告桐乡市广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郗富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