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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443-2号

[2013]紫民初字第00443-2号-原告汪某甲、汪某乙、单某某诉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汪某甲,汪某乙,单某某,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443-2号原告汪某甲,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原告汪某乙,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女,系原告汪某甲、汪某乙之母。原告单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系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甲、汪某乙、单某某诉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了(2013)紫民初字第0044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红椿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0000元予以冻结。现因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于2014年1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调解书内容已履行,对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红椿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应予解除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在紫阳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40000元解除冻结。

审 判 长  何仁俊

人民陪审员  程开兰

人民陪审员  甄尚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纪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