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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金万乾、曹敬海与被告李善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金万乾,曹敬海,李善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金万乾,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曹敬海,男,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善想,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金万乾、曹敬海与被告李善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万乾、曹敬海以被告李善想外出无音讯并已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万乾、曹敬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万乾、曹敬海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