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金万乾,男,汉族,1954年8月3日出生,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曹敬海,男,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农民,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善想,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金万乾、曹敬海与被告李善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万乾、曹敬海以被告李善想外出无音讯并已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万乾、曹敬海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万乾、曹敬海负担。
审判员 鞠洪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