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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771号

魏宇航诉魏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魏宇航,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张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魏宇航。法定代理人陈玉(系原告魏宇航母亲)。委托代理人曾永。被告魏刚。

原告魏宇航诉被告魏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魏宇航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宇航负担。

审 判 长  周提海

审 判 员  韩召启

人民陪审员  陈益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韵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