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平鳌保字第14号
申请人:姚蓓蓓。
被
申请人:陈珊珍。
被
申请人:李锡锋。
申请人姚蓓蓓与被申请人陈珊珍、李锡锋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珊珍、李锡锋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3号楼1702室(所有权证号:044812,地号2-0224-0059-376)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珊珍、李锡锋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凌云花苑3号楼1702室(所有权证号:044812,地号2-0224-0059-376)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姚蓓蓓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隆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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