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开民初字第0078号原告邓迎辉。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发展大道58号。负责人陆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迎辉与被告江苏省电力公司宿迁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邓迎辉负担。
审判员 朱培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文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