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5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李磊(一般代理),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俎彤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