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樊宣忠,男,汉族,1959年4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
法定代表人:罗公才,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樊宣忠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4年1月28日原告以已领到工资无再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宣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樊宣忠负担。
审判员 朱世忠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