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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小字第12号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显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小字第12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国华,公司总经理。被告吴显华,男,31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显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28日,原告以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显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光海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