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商初字第263号
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红卫。
委托代理人:陈旭斌。
被告:董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汝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昆仑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期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楼 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