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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89号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89号

原告:张某。

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已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亓民川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娟娟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