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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执字第00695号

合肥佳成架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佳成架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69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佳成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程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戴树明,总经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二终字第00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小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