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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629号

贾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629号原告贾某某,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书祥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