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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民初字第5756号

原告杨宏能诉被告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顾诗云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宏能,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顾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游民初字第5756号原告杨宏能,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四川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邓宝山,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观太乡龙华街86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梅,公司经理。第三人顾诗云,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5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跃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能诉被告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顾诗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能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宏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杨宏能承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