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游民初字第5756号原告杨宏能,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四川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邓宝山,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观太乡龙华街86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梅,公司经理。第三人顾诗云,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5日,绵阳市游仙区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方跃进,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宏能诉被告绵阳顺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顾诗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宏能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宏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宏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0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杨宏能承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