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强,男。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
被执行人:龚玲,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1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0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10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3)第11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张 岩
代理
审判员 曹 慧
人民陪审员 陈淑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