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泉生,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文化程度大专。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林盛,广东晟典(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泉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泉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其辩护人林盛经被告人葛泉生同意因故缺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泉生于2013年3月14日23时许,在本市海珠区赤岗二街16号台湾手抓饼店门前,与被害人胡某平因琐事发生口角及打斗,期间被告人葛泉生将被害人胡某平摔倒在地,致其右锁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同年5月23日,被告人葛泉生被公安人员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葛泉生与被害人胡某平达成和解协议,分别于2013年3月14日由葛泉生赔偿胡某平人民币1200元(以胡某平之前所欠葛泉生1200元款项折抵),于2013年6月4日由葛泉生家属赔偿胡某平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胡某平对被告人葛泉生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被害人胡某平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胡某平提供的病历资料、诊断报告、与被告人家属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广东珠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粤珠司鉴所(2013)06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关于胡某平右锁骨骨折情况的分析,证人林少英、刘娟、李惠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葛泉生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泉生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泉生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泉生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胡某平酒后与被告人葛泉生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葛泉生的罪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泉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林耀斌
人民陪审员 高建民
人民陪审员 何田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嘉智黎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