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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流民初字第579号

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与谭涉川加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08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谭涉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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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579号原告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许明辉,总经理。被告谭涉川,男,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涉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半收取计82.88元,由原告自贡市智祥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前英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赖文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