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李更民,男,生于1953年3月17日。委托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红,男,出生时间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更民诉被告张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更民于2014年1月28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更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更民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李庆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