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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瓜民二初字第22号

原告李更民诉被告张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更民,张世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瓜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李更民,男,生于1953年3月17日。委托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红,男,出生时间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李更民诉被告张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更民于2014年1月28日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更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李更民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李庆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