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高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告人郭臭小,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高邑县人。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23日经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高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晋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朝阳,河北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刑诉(20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臭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冯会娟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成文、助理检察员苗永芳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郭臭小及其辩护人刘朝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会娟及其诉讼代理人郭志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丙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22日19时许,冯会娟下班后看见其丈夫郭丙瑞的半挂车停在高赞路东塔影斜道路北边,冯会娟没有停车就回家了。到家后冯会娟骑上电动自行车带其女儿郭佳欣到高邑县393省道东塔影斜道西边路北志岩汽修门市附近找其丈夫郭丙瑞。冯会娟看到郭丙瑞与郭臭小的冀E631**红色半挂车停在南阳老崔校油泵西邻门市前,车头朝北,冯会娟未见到郭丙瑞,冯会娟与郭佳欣等了一会儿,看到冀E631**车掉头向东行驶,冯会娟追到车前拦住车,郭丙瑞站在车前副驾驶侧门附近对冯会娟说“你躲开,不躲开就轧你。”冯会娟说“我不躲,你轧吧。”郭丙瑞上到副驾驶后,犯罪嫌疑人郭臭小驾驶冀E631**车突然加速将冯会娟撞倒轧伤,后该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冯会娟的伤情属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臭小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辩护人辩称,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事发当晚是被告人郭臭小开的车,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臭小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判被告人郭臭小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2日傍晚19时许,被害人冯会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现了其丈夫郭丙瑞的冀E631**解放半挂车正停在高赞路东塔影斜道西边路北一汽修门市旁边维修,因二人正在闹离婚,被害人冯会娟于是就回家带上二人的女儿郭佳欣再次回到修车的地点找郭丙瑞,二人到现场后发现该车停放在原地(车头朝北,车尾朝南)。于是冯会娟就和女儿在旁边等,后发现被告人郭臭小和郭丙瑞回到现场上车掉头准备离开,于是受害人冯会娟就从后面追到车前拦住该车不让走。被告人郭臭小驾车,郭丙瑞站在该车副驾驶侧门旁边和被害人冯会娟吵吵,后郭丙瑞从副驾驶侧门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被告人郭臭小开车向前突然加速,被害人冯会娟躲闪不及被该车撞倒,被告人郭臭小驾驶的车辆未停即沿着高赞路向东驶去。经鉴定,被害人冯会娟的伤情属重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郭臭小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丙瑞和被害人冯会娟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被害人冯会娟表示对被告人郭臭小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郭臭小的供述:2013年3月份的一天18时多,我与郭丙瑞驾驶车牌为冀E631**的大车到志岩修车门市去换机油,又换了一根油管。修好车后大约19时多一点,我们两人给志岩结了账,郭丙瑞就上车开车,我拿手电筒在车后方看着郭丙瑞倒车,等车倒的能往东走后,我就上到车副驾驶位置,郭丙瑞说我“你还不快点,没看见后面有人吗?”我说“我没看见,”郭丙瑞说他好像从倒车镜里看到冯会娟和郭佳欣,我们开了一段之后,郭丙瑞问我看见冯会娟追咱们了吗,我说没看见,然后我们就沿着高赞路往东过了地道桥上107国道向南,将车停在鸭鸽营的一个停车场了,然后我骑摩托车带着郭丙瑞回家了。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郭丙瑞陈述:2013年3月22日18时许,我驾驶车牌号为冀E631**的红色解放半挂车拉着我弟弟郭臭小到高邑393省道与东塔影斜道交叉口往西五、六十米路北的志岩修车门市修车,车头朝北,志岩和另外两个修车工给我换机油和机油管,修完后大约19时10分许,我上车发动车,我弟弟郭臭小在车后面用手电照着指挥倒车,往南倒完车后往东拐,车头朝东,然后郭臭小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我直接开车顺着393省道往东过了地道桥拐上107国道又往南走,最后把车停放到鸭鸽营一个停车场,然后郭臭小骑着摩托车载我回了西北营村的家中,2013年3月22日一天我都没有见到过冯会娟。3、受害人冯会娟陈述:2013年3月22日傍晚18时许,我骑电动车顺着393省道从东向西走,看见路北东塔影斜道西边停放的半挂车好像是我丈夫郭丙瑞的,我没有停车直接回家了,我对女儿郭佳欣说刚才好像见到你爸爸了,女儿就说去看爸爸,我骑电动车带上女儿来到东塔影斜道西侧,看见车牌为冀E631**的半挂车头朝北停放,我朝车里看没有看见人,我就和女儿在西边等她爸过来。过了一会儿,我女儿看到郭丙瑞来了,我站到车正前方,车头刚调过朝东偏南一点,郭丙瑞说“你躲开,不躲开我就轧你”,我说“你轧吧,我不躲,“郭丙瑞说完就从车南侧(副驾驶门)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当时驾车的是郭丙瑞的弟弟郭臭小,我站在车正前方距车头一、二米远,张开胳膊拦着不让车走,但是车直接朝我缓慢开来,到我身前时车突然加速把我撞倒,从我左腿处轧了过去,当时我感到头晕,这辆车没有停直接沿着393省道向东驶去。4、证人郭佳欣证:2013年3月22日下午妈妈下班后,说我眼明,就骑上电动自行车带上我去找我爸爸。到那儿后,看到爸爸的车了,妈妈说爸爸去吃饭了,我们就在那里等,后来车就拐弯向前走了,妈妈就追跑到车前头了,我在后边跑。在车撞倒我妈妈的地方,我看到爸爸站在车前边马路上,我爸爸站在车前车的右侧,后来我看到我爸爸的车把我妈妈撞倒了,我妈妈追车时,车开的特别慢,妈妈追上站到车前边后,车开快了轧到妈妈了,当时是叔叔开的车。5、证人暴彦花证:2013年3月22日我女儿被车轧伤后,我一直在外面打听有没有人看到当时案发的情况,大约��、六天前下午在高邑县铁道西一个饭店里听一个中年妇女说东塔影村一个老头看见当时的情况了,我问这个老头叫什么,她不说,我就哭开了,这名妇女才告诉我叫进朝。我就赶紧过来向你们反映这个情况了。6、证人张进朝证:2013年3月22日我一直都在家,大约17时多(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骑自行车去县政府对面街路西一个药房去买了点药,然后我就沿着393省道自东向西骑自行车往家走,大约19时左右(天已经黑了)我走到东塔影斜道时,看见在前面路北393省道上三、四十米远的位置停着一辆红色的挂车(车牌号没看清),在车头前面中间靠北的位置有一男一女两个人在说话,两个人大约三十多岁。车头斜着头朝东,好像要上393省道往东走,车应该是慢走着的。我看到这一男一女没说几句话,这个男的就上了车(从哪边上的车我记不清了),当时女的还在车前边���着,车突然快了一下,那个女的没躲开,被这辆红色挂车撞倒了,然后这辆车就沿着393省道向东走了,走的时候开的挺快,当车和我走平行时,我还冲车招手说“你的车轧到后边的人了!”。车也没停就走了,前面有一个骑电动车戴口罩的上了年纪的男的,我看见他将电动自行车放在马路北侧,我看见那个人拿着手机打电话了,估计是报警。走过去之后还看见有一个六、七岁的小女孩跑到这个被撞的女的跟前了,后我就回家了。7、2013年5月18日证人张进朝在高邑县公安局工作记录中证:证人张进朝坐上侦查员的汽车来到高赞路与东塔影斜道交叉口亮子修配门市红砖堆南侧时,张进朝说那名被撞妇女就躺在这里,张进朝指着高赞路北侧的亮子修配门市红砖堆西侧附近,说那名妇女就是在这里被撞的。侦查人员问其当时在什么地方,张进朝说自己在东边一个广告牌处���过了东塔影斜道,又向东走了一段,张进朝指着路北“顺意货运”广告牌。张进朝说其原先在北边便道上骑自行车向西走,到广告牌东侧绿化带口处拐出来沿高赞路北侧向西走,看到一辆车正缓慢向东行走,车前有名妇女与一名男子说话,后这名男子上车后,车就把妇女撞倒了,这辆车好像只亮着一个大灯。侦查员问与妇女说话的男子上到车的哪一边了,张进朝称没有注意。张进朝说这辆车撞倒妇女后向东开走了,有一名男子到妇女跟前好像用手机报警了。8、证人刘晓亮证:2013年3月份的一天傍晚19时许,我在我门市里(亮子汽修门市)听见外面有人说话,我就走出门市,看到有一名三十多岁的妇女在马路上躺着,我走过去,这名女子对围观的人说,一个车把她撞了,腿轧折了,记住车号了等等之类的话,当时有一名五十岁左右的男子用手机报警了,另外还有西边卖轴承门市上的人,还有这名被撞妇女的小女孩,后120也来了把这个女人拉走了。我记得这名被撞的妇女说是南塔影的,我门市西侧有一堆南北走向的红砖,被撞地点就在砖南边,高赞路北侧,距路北边约一米左右,这名妇女头朝东南躺在马路上,我从门市出来时,这名妇女头东侧停着一辆电车亮着灯,我不知道这辆车是谁的。9、证人刘志岩证:2013年3月22日下午五、六点钟,郭丙瑞与郭臭小驾驶他们的解放红色半挂车来我门市换机油,他们将挂车停到我门市西边,南阳老崔校油泵(在我门市西边)门市西侧,该门市前边有一线杆,郭丙瑞的车就停在线杆西边,车头朝北,尾朝南,修好车后走时,不知是郭丙瑞还是郭臭小开的车,我在门市内没有看到,他们走时大约18时30分多,大约19时30分许,我出来落卷闸,看到在亮子门市砖堆南边靠西一点,高赞路北边往南50厘米左右处,有一名妇女在公路上躺着,我帮忙往救护车上抬了一下。10、证人张祥辰证:那天晚上(2013年3月22日)19时许,我开车顺着高赞路自东向西行驶到路北的志岩修车门市东侧,看见一个男的扶着一辆电动自行车打手势,意思是不让过,西侧公路上好像躺着一个妇女,还有一个小女孩也在边上哭,我就问怎么回事,这个妇女说腿被轧着了,失去知觉,过了一会儿120救护车过来了,他们一起把这个妇女抬上了救护车拉走了,那个扶着电动车的男人大约五十岁,其他没注意,这个男人说撞人的车好像只亮一个灯,这个妇女说是一辆半挂车轧的,当时她还说过这辆车的车牌,好像是冀E开头的,后面几个数字她当时也说了,但我没记住。11、证人张新蕊证:2013年3月22日傍晚,我随120急救车到高赞路与107国道交叉口顺着高赞路往西不远处路北的位置,看到一个妇��在地上躺着,我们就赶紧把这个妇女抬上120急救车拉到了县医院,120接到急救电话是19时26分。12、证人赵进峰证:我是120急救车的司机,2013年3月22日傍晚我开120车拉着医生张新蕊,护士贺苗到高邑县393省道路北,东塔影斜道西侧不远处出车,到现场看见一个妇女躺着(393省道中间靠北的位置),她边上还有一个小女孩,大约六、七岁,然后将该妇女抬上120拉到了县医院。13、证人平昆朋证:2013年3月22日晚大约19时许我在我饭店正忙着,突然看到一辆120急救车在路北边调了个头,不知什么事情,我就向北边走看到一个受伤的妇女往120上抬,伤者家人来了,还有一个小女孩在场,不知是怎么回事,120把人拉走了。14、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冯会娟被撞的地点。15、书证高邑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郭臭小的汽车右前边圆灯不亮。16、��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冯会娟的伤情属重伤。17、户籍信息和车辆信息等证实了涉案人员及涉案车辆的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臭小驾驶机动车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臭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郭臭小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有开车,应认定其无罪的辩护意见,因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郭臭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郭臭小的行为也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量刑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郭臭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武汉斌
审 判 员 李英杰
人民陪审员 贾增昌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武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