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潮中法刑二终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因本案于2013年2月8日被行政拘留,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杰,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王某甲、原审被告人陈某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在诉讼期间死亡,依法通知其子女王某丙、王某丁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刑事部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甲于2013年2月8日凌晨3时许,酒后驾驶一辆小客车沿潮州市区西荣路自北往南行驶至“夏娃之秀”店前路段时,适遇被害人王某戊骑自行车沿西荣路与其同方向行驶至该处,因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致其车碰撞被害人王某戊自行车尾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戊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逸,后于2013年2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戊无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戊系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另查明,陈某乙系本案肇事车辆所有人,事发前其没有为该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亲属已为其先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9万元。原审判决依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毒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身份证实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案发后其亲属已先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被告人陈某甲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484357.0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乙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4、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其有自首,并已竭尽全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原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请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二审期间,其与受害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请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刑事部分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二审期间已与受害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鉴其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前表现情况良好,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上诉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原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因上诉人陈某甲在二审期间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谅解,故对其量刑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上诉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钟彪
审 判 员 庄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张思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