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8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霏 来自
郑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8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