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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山民初字第82号

郑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82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