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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刑执字第126号

李学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5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126号罪犯李学虎,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作出(2006)卫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宁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银刑执字第6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1月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执字第10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认为,罪犯李学虎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该犯获2012年第四季度表扬奖励;自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0分。

本院认为,罪犯李学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去有期徒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5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利英

审判员  王文花

审判员  施 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