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友,男,该集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立,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李木新。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木新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喜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