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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53号

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木新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李木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153号原告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友,男,该集团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辉立,该单位办公室主任。被告李木新。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李木新供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喜姣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