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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商破字第3-4号

邳州市玉雕厂破产管理人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邳州市玉雕厂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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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商破字���3-4号申请人邳州市玉雕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浩,清算组组长。本院受理邳州市玉雕厂非国有企业企业破产一案,于2014年1月19日以(2013)邳商破字第3-3号民事裁定,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本院终结邳州市玉雕厂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终结邳州市玉雕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保留处理遗留问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绍元

审判员  曹希法

审判员  谢军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