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商破字���3-4号申请人邳州市玉雕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张浩,清算组组长。本院受理邳州市玉雕厂非国有企业企业破产一案,于2014年1月19日以(2013)邳商破字第3-3号民事裁定,审查确认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提请本院终结邳州市玉雕厂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终结邳州市玉雕厂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保留处理遗留问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绍元
审判员 曹希法
审判员 谢军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振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