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谭燕,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李刚,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申请人谭燕与被申请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燕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到期债权284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谭燕所有的鲁A909**车辆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到期债权284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