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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保字第30号

谭燕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1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燕,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0号申请人谭燕,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李刚,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申请人谭燕与被申请人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谭燕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到期债权284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谭燕所有的鲁A909**车辆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谭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刚到期债权284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相应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志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