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272号罪犯杨世昌,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世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8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银刑执字第96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世昌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该犯在改造中表现良好,曾获2011年下半年记功奖励,2012年下半年记功奖励。自2011年7月起至2013年8月止“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8分。
本院认为,罪犯杨世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世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昕
审判员 王文花
审判员 施 蔚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