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751-1号原告德阳东控机电设备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负责人刘浩然,该公司经理。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旌民保字第53-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15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谭芳所有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蒲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