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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751-1号

德阳东控机电设备配套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 、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东控机电设备配套有限责任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751-1号原告德阳东控机电设备配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负责人刘浩然,该公司经理。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江。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旌民保字第53-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申请解除对二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锻压设备分公司、德阳立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415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谭芳所有的房屋一套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郭文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蒲蓉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