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珠斗法执字第224号

陈锡添与珠海市大班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锡添,珠海市大班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执字第224号

申请执行人:陈锡添,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

被执行人:珠海市大班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蒋勇。(2011)珠斗法民一初字第2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大班门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斗门支行44×××67账户的存款25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雪辉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