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10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爱武。
被告:仲清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仲清秀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杰 更多数据:
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与仲清秀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10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爱武。
被告:仲清秀。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仲清秀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