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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91号

原告张芸诉被告冼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芸,冼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91号原告张芸,被告冼丹,原告张芸诉被告冼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苏建湘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张军担任记录。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冼丹向原告张芸偿付借款本金5500元;

二、被告冼丹向原告张芸偿付借款利息:从2013年11月21日起以55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冼丹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苏建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