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84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李金湘,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李金湘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中,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李金湘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李金湘自愿申请撤回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李金湘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
审判员 吴瑶琼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