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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油民申字第1号

肖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生于1952年8月18日,汉族,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欧堂兴,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52年4月24日,汉族,江油市人,小学文化。委托代理人张连,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肖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江油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江油民初字第21-1号、21-2号及21-3号《补正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时章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2012)江油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和(2012)江油民初字第21-1号、21-2号及21-3号《补正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姚立东

审判员 肖 扬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