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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刑初字第0021号

陈强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虎刑初字第002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9月11日被留置盘问,同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青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擅自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2支,后于2013年9月11日在本市虎丘区浒墅关镇“金世皇朝KTV”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2支仿真枪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陈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年初至9月,被告人陈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组装零件,擅自将其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1支并持有。2、2013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从网友处租借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1支并持有。2013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金世皇朝KTV”查扣上述枪支2支。经苏州市公安局鉴定,上述仿真枪对人体均具有致伤力。归案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戴某某、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枪弹检验意见书及照片,被告人陈某的身份证明、网上购物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系不符合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持有对人体具有致伤力的仿真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仿真枪二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许修尧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苏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