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翔民初字第179号原告厦门传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36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993298-6。法定代表人林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安荣、徐磊明,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海翔大道海鸣路506-508号。法定代表人陈咏梅。
原告厦门传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传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传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传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金草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传扬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王 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