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XX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高要市人,户籍地XX,住所地肇XX,捕前在肇庆XX有限公司工作。因本案于2013年X月X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字(201X)第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XX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XX从2010年7月起至案发时止在肇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温XX将东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XX公司)支付给XX公司的货款合计458499.82元通过现金支取或转帐方式取走用于其赌博和偿还赌债,其中,2013年1月28日取走226101元;2013年2月28日取走32398.82元;2013年4月8日取走10万元;2013年5月13日取走10万元。2013年6月4日,公安人员在广西梧州市将被告人温XX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了东莞XX公司为XX公司开具的63400元银行承兑期票和赃款10600元。破案后,上述赃款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温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报案材料、销售合同、生产订单、送货单、收款收据、支票存根、存款凭条、取款凭条、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赃款清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温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温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财产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素娟
审 判 员 李晓萍
人民陪审员 梁 杰二○一X年X月XX日
书 记 员 梁少兰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