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刑执字第148号罪犯高新全,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昌吉监狱服刑。因犯绑架罪被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吐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罚金50000元。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4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改造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劳动,三课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多次受到民警表扬。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改造,劳动踏实肯干,并多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得狱政表扬等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高新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新全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吴 世 峰
审判员 谢利扎提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苑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